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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百万钱款是不法分子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助套现,五名男子坐上被告席。5月1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8月间,诈骗分子陆某(另案处理)欲对诈骗得来的钱通过他人提供银行账号等方式将钱取出,以便将诈骗得来的钱“合法化”,遂联系了黄某飞(另案处理),并承诺给其取款金额18%的报酬。黄某飞与被告人朱某勇协商后,被告人朱某勇在明知道是赃款的情况下,又找了被告人彭某球,请其帮忙取赃款,后被告人彭某球又找到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李某平、被告人胡某力等人,其中被告人杨某找了卢某、杨某达,被告人李某平找了胡某力、曹某阳、张某烯、吴某、黄某玲,被告人胡某力找了梁某,上述人员分多次将诈骗分子诈骗得来的钱取出,共计人民币390.38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勇、彭某球、杨某、李某平、胡某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忙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人:公诉人发表意见,被告人朱某勇、彭某球、杨某、胡某力、李某平明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助套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五名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进行宣判。(曹觉蓓 刘任健 李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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