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6-17 10:14:26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桂平市脱贫攻坚帮扶政策: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参加 2020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 250 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对象和标准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差异化政策:对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100%;对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60%,对2014、2015 年退出户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30%。
责任部门:桂平市医保局,联系方式:3394566,桂平市税务局,联系方式:6769008。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财政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 10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50 元/人/年,由市民政局将名单推送给市医保局,市医保局直接兜底购买。
责任部门:桂平市民政局,联系方式:0775-3323290,市医保局:0775-3394566。
(3)农村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失独户和计划生育致残家
庭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申请财政资金全额代缴。
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0775-3382092。
(4)城镇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申请市财政资金全额代缴。
责任部门:市残联,联系电话:0775-3386443。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桂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桂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取消起付线。起付线指医疗费用报销的"门槛费”。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非贫困参保人员提高 5%。在一级(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可达到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下同)95%;二级医疗机构 80%;三级医疗机构 65%;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 60%。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为3500元,且每个档次的报销比例均提高10%。经基本医保补偿后,其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3500 元)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计算大病保险补偿,具体分段报销比例为:0-2 万元(含 2 万元):70%;2-4 万元(含 4 万元):75%;4-6 万元(含 6 万元):80%;6 万元以上:90%。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城乡医保二次报销政策。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合规费用按 30%给予二次报销。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2018、2019 年脱贫户、未脱贫户患病在桂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按规定转诊的人员,可享受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兜底保障政策。
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住院费用差异化政策。2014、2015 年退出户和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倾斜政策,不再享受兜底保障政策。
备注:
(1)政策 3-8 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报销)。
(2)截止目前已为桂平市建档立卡户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分院、中山医院、泰康医院、城南中西医结合医院、黎明医院、上珠精神病医院、城东社区服务中心、城南社区服务中心、城北社区服务中心、同仁医院、协和医院、桂平爱尔眼科医院、恒愉园医院、康宁精神病医院、安康精神病医院、桂平瑞安精神病医院、桂平瑞德精神病医院、桂平达秋老年人公馆中医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3)六个不按规定住院或转院的情形:不属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的医疗行为;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到非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出正常诊疗需求的药品和医疗项目;非贫困患者冒名就诊等。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本人申请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9 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取消起付线。起付线指医疗费用报销的“门槛费”。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比非贫困参保人员提高 10%。在一级(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可达到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的(下同)95%;二级医疗机构 80%;三级医疗机构 65%;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 60%。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为 3500 元,且每个档次的报销比例均提高 10%。经基本医保补偿后,其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3500 元)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计算大病保险补偿,具体分段报销比例为:0-2 万元(含 2 万元): 70%;2-4 万元(含 4 万元):75%;4-6万元(含 6 万元):80%;6 万元以上:90%。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城乡医保二次报销政策。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费用,经城乡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不符合政策范围的自费药或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外)按 30%给予二次报销。
5.享受门诊医疗救助政策。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 29 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等纳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的患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1)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 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 4000 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 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 元。
(3)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对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合规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类别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及相应的报销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2017、2018 年脱贫户、未脱贫户被诊断患有 29 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并申请办好门诊特殊慢性病卡的,按规定在桂平市内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门诊医疗费实际报销比例达到 80% 的兜底保障政策。
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 29 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享受差异化政策。2014、2015年退出户和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倾斜政策,不再享受兜底保障政策。
备注:
(1)政策 2-7 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报销)。
(2)截止目前巳为桂平市建档立卡户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分院、中山医院、泰康医院、城南中西医结合医院、黎明医院、上珠精神病医院、城东社区服务中心、城南社区服务中心、城北社区服务中心、同仁医院、协和医院、桂平爱尔眼科医院、恒愉园医院、康宁精神病医院、安康精神病医院、桂平瑞安精神病医院、桂平瑞德精神病医院、桂平达秋老年人公馆中医医院、各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的各村卫生室。
四、29 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 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 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 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 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 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1.服务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未脱贫户、脱贫户、退出户);由帮扶责任人引导贫困户到村卫生室或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签约、接受服务,并做好履约服务记录。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现役军人、婚出且不在本地生活、出国定居、判刑收监、户籍迁出、死亡、失踪、连续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员,不纳入签约范围。
2.服务内容及要求:要求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除了不纳入签约范围的对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高血压、2 型糖尿病、肺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免费提供不少于 4 次随访健康服务。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 6 类慢性病患者,每年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免费提供一次随访健康服务。
(3)确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前往者,请与家庭医生联系上门服务。
(4)南木易地移民安置点的贫困搬迁户由南木镇卫生院完成签约和履约服务;紫荆易地移民安置点的贫困搬迁户由紫荆镇卫生院完成签约和履约服务;石龙易地移民安置点的贫困搬迁户由石龙镇卫生院完成签约和履约服务;长安易地移民安置点的贫困搬迁户由寻旺乡卫生院完成签约和履约服务。
3.签约服务手册放在帮扶工作档案中或者放在家庭医生签约档案袋中。
责任部门:桂平市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0775-337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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